Article 20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污染环境或者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或者公共区域。因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遗弃、虐待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