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