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第三十三条有效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