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违规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抛撒、填埋、堆放、弃置、焚烧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