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水产、畜禽等规模性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拒不采取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