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衡水湖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有关责任单位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