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监测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保护、恢复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开展湿地动态监测;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严格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