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负责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总体工作,建立衡水湖保护和治理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治理、引水调水、经费保障等重大事项。
衡水市人民政府负责衡水湖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建立衡水湖保护和治理综合执法、资金保障等机制。
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衡水湖保护区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