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二)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挖沟取土;(三)填埋、排干湿地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四)从事水产、畜禽等规模性养殖活动;(五)随意倾倒、抛撒、填埋、堆放、弃置、焚烧固体废物;(六)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