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衡水市、自然保护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分区分类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予以关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