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衡水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科学利用引江、引黄等外调水,拓宽补水渠道,加强水源涵养,保障衡水湖基本生态水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