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

(三)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

(四)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