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乡镇的,不低于三级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级公路;

(三)通自然村(组)的,应当为硬化路。

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

鼓励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