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