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八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至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