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