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生态园内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果实,擅自采挖植物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