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保护生态园内水体生态环境,生态园内的湖、池、溪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