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平南龚州生态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保护生态园内水体生态环境,生态园内的湖、池、溪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