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体系,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设安全共享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平台,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