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被督导单位对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意见有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二)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三)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