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茶船古道”是六堡茶历史文化的独特载体。

市、苍梧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普查、收集、整理、保护“茶船古道”相关文化资源,依法组织评审、推荐“茶船古道”申报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