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用热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