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辅的热源保障体系,加强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