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