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方式收费。

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