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伊州区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3月21日;巴里坤县和伊吾县供热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1日。根据当地天气变化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