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