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有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