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