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剥损树皮、破坏地被植物、植物根系等;(二)在绿地内挖沙取土、种菜、用火,倾倒渣土等;(三)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等绿地内设施;(四)其他损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