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收或者代保管存量房买卖资金;

(二)代收定金或者评估费;

(三)强制提供代办服务;

(四)捆绑收费或者收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五)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高评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自行或者与他人串通以虚假购房人身份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恶意占用房源;

(七)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八)提供或者发布不实房源信息;

(九)租用、借用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