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第二十条有效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承办该宗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存量房买卖资金监管政策、方式、时间和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告知的事项,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经委托人签名确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