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出售、出租房屋经纪业务时,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房屋权利人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与委托人签订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委托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实地查勘委托交易房屋的自然状况、周边基础设施状况,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