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