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职责的;(二)未及时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三)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