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明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