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网络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有效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明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