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评估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考核。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