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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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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偿。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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