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追偿。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