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三十六条有效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