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有效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伤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