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