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设立本级的第三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运行、制度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