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一)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防溺水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