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校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完善校内校舍排查、水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安全事项报告、校园周边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制度;

(四)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建立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食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饮用水定期检测、学校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定期对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依法规范销毁;

(七)建立学生大型活动、综合实践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八)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九)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完善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