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制度并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将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