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技研发单位和科技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