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金,通过评估和选优,增加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中试阶段的扶持,资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发展。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