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评估、科技咨询等各类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