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