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